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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19 00:00:00 点击次数:

安庆师范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安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地方税务局《安庆市关于实施<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劳社秘[2008]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专户。学生处、财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参保手续的落实工作,校医院为学生普通门诊的定点医院。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医疗保险。每人每学年应缴纳保险费35元。保险费应于每学年秋季入学时缴纳。

第三条  大学生参保不建个人账户,主要享受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的医疗费用待遇。

第四条  医疗保险范围: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含非在职研究生),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者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大学生信息改变时,各院系应及时到校医院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参保学生的《学生证》(应含学号)即为本人的医疗保险就诊凭证。

第六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即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等)与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的项目费用:

1)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镶牙费、配眼镜费、(包括验光)及其他杂项费用。

2)优质优价费、优先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气功费、各种医疗咨询费用(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

3)各种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费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各种体检费、预防服药及预防接种费; 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及人流费用以及性病检查治疗费。

4)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不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又未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自找医疗单位或医生诊治的医药费用。

5)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寒暑假、因病休学及法定不在校期间,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按规定报销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相关费用,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章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管理

第八条  在校内学习期间,学生患病须持学生证到校医院就诊,用药范围参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门诊处方用药量限常规门诊三天,慢性病七天量(特殊病种除外)。

第九条  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校医院接诊医师在病历中签署意见并填写转诊单后转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病历、发票(中药、中成药附处方;检查费附检查结果)和转诊单,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报销手续;急诊患者,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的,第二天必须到校医院办理上述手续;一次转院意见仅表示同意报销一次就诊的医药费,若需复诊仍要再申办转院手续(急诊病人除外)

第十条  在指定医院检查后无特殊情况者,原则上回校医院配药。如需要在指定医院配药,限急性病三天,慢性病七天量。CTMRI等超出15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需经校医院审批同意(急诊除外),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普通门诊每人每学年费用累计40元以内(含40元)由本人承担;40元—600元之间,在校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报销50%;经校医院同意转到外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报销40%;超过600元的部分,学校不予报销。根据专项医疗保险基金节余情况,对病情较重、门诊费用支出较大的参保学生进行二次报销。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学期办理两次报销手续,报销时间为每学年的3月、6月第一个星期和10月、12月第一个星期,报销时需持本人的学生证、门诊病历、转院证明(仅限转院者)、有效发票等材料。

报销地点为两校区校医院办公室。

第三章  门诊特大病的医疗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门诊特大病的种类包括白血病、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疾病(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衰竭期、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血友病等。

第十三条  门诊补助标准依医疗机构级别而定,二级以上(含)为70%,其它为80%。门诊补助的年最高限额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为10万元,其余的为5万元。

门诊特大病由院系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交校医院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医保中心。经医保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后,发特大病专用医疗卡进行报销。(持卡者每学年可选择一家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第四章  住院医疗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时,可以凭本人的《学生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直接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的,需经二甲以上(含二甲)定点医院及安庆市医保中心批准。其在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然后凭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学生证》及转院的批准件等,到安庆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或报校医院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依医疗机构的级别而定,一级(含社区医疗,下同)、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0元、300元、400元。

第十七条  住院时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依医疗机构的级别而定,一级、二级、三级及非定点医疗机构(需经批准)分别为85%80%75%7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91日起试行,过去执行的相关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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