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1984年5月22日(84)教供字020号文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安庆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院字),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和管用结合”的原则,我院一名副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实验备科属一级管理单位,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实验室属二级管理单位。
1、实验室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统筹规划、定购、调拨、报废、折价、总结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全院仪器流水帐、分类帐及卡片。
各教学实验室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规划、保管、维修保养、使用等工作,并建立本部门仪器设备明细帐及卡片。
2、实验室应在每学期期末组织人员对各教学实验室(卫生、安全、仪器设备的帐、物、卡等)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送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3、实验室随时掌握我院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汇总。要按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完成汇总工作。逐步实现计算机用于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条 加强计划管理做好经费分配方案
1、实验室要按照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本着勤俭办学精打细算的原则,并考虑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各专业、学科在申报实验室建设或设备计划时必须组织本教研室的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认真严格的反复论证(包括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场所、技术人员的配备、实际利用率、预期的效益等),如发现因虚报和未经论证而造成利用率低、效益差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终止其申报资格。
3、仪器设备经费的分配,除留出部分用于更新换代外,其余经费实行专项重点投资。各专业、学科应于每年年底组织各有关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对本专业的仪器设备进行分析评估与论证,做好下一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或实验室建设规划,并报送实验室办公室。
4、实验室办公室根据年度经费结合我院专业发展规划和各教研室所填报的计划进行平衡后,根据当年学校下拨经费做出经费分配方案,由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各教研室要经常对全体师生员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教师对学生要敢于严格要求,培养严谨的作风,严格执行使用仪器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管理人员的工作,注意实验安全,共同搞好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各教研室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做到每台仪器都要有人负责管理,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必要时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定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500---999元耐用期两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设备。低值设备与固定资产均应填卡入帐。500元以下的列为低值品,如工具、仪表、器具等,低值品由各单位登记造册管理。
2、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其它固定资产的配套使用设备,是附属设备、附件或软件。
3、单价在1000元以上,但既不能单独使用,又不能固定在某仪器设备上的通用器材,均不能列入固定资产。
4、单价在1000元以上,也能独立使用,但易于破损、易消耗的器材也不作为固定资产。
5、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或附件单价不足够上固定资产,可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列入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定为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1、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
2、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多媒体综合电教设备不算作此类;
3、国家科委审定的23种仪器设备;
4、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上级主管部门定为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5、学校用外汇购买的进口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
6、单价不足5万元,但属二级以上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自制或校外捐赠、调拨和自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列为固定资产,按原价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如单价不明的仪器设备,可由使用单位会同教学技术科参考市场价,共同协商核价入帐。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我院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学院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条:教学仪器设备费只能供购置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不包括实验室环境改造、实验室一般设备(实验桌椅等)、教学实验消耗的各种材料、试剂、加工、低值易耗品、软盘、光盘、磁带等。
第十一条:采购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必须具备仪器设备安装的场所和负责该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的条件下,再按《安庆师范大学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设备科会同有关专家对论证报告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教务处和主管院长审批后,也按《安庆师范大学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程序规定》执行。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经设备科同意后进行试制。
第十三条: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到货后,入库建帐。由实验室根据原审批的申购计划,登记领取。实验室办公室督促各教研室组织人员在五天内完成验收,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验收。或由供货商派技术员负责指导安装、验收和人员培训。
第十四条:所有仪器设备经验收后必须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在3天内做好报增工作。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按《安庆师范大学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增添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包括专项教育事业费、自筹经费购买、赠送、调拨、自制等)由实验室或仪器设备管理人凭原始单据填报“固定资产入库单”,进行记帐建卡。报销手续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学院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归口由教务处设备科统一管理,实验室承担全院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建帐、登记、使用、维护、管理、调配、调拨的职能。
第十七条:设备使用人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做到充分使用,不滥用、不积压、不浪费,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清理,查明原因,并以清单形式上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以便进行调剂使用。对暂时调剂不出的仪器设备应回收学院库房,单独保管,单独立帐。对有闲置、多余积压而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应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按照固定资产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光、防潮、防尘、防热、防震、防锈等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备用状态。实验室仪器设备完好率必须保证在95%以上。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按《安庆师范大学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实验室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我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帐、物、卡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设备科的指导。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配备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按《安庆师范大学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应教学科研需要确须拆改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上报学校设备科,经教务处或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借用规定:
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一律不准私人借用,在不影响教学的条件下,因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而配备给教师和技术人员专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个人写出使用借据,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并由主管领导负责收回。未经同意,擅自挪用的,实验室有权限期催交,如有损坏丢失验收后按《安庆师范大学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及物品损坏、丢失赔偿规定》执行。
2、外单位租借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需经分管实验室院长、设备科、教务处、主管院长同意后方能办理租借手续,租金交财务处转入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出借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归还是时,必须详细验收,保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按《安庆师范大学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及物品损坏、丢失赔偿规定》执行赔偿,及按《安庆师范大学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关于实验室对外服务的暂行规定》执行。各使用单位无权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本单位仪器设备。
3、学校内部相互借用仪器设备,需经使用单位、设备科、教务处同意后,到设备科办理借用手续。借出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交待固定资产的完好状态和注意事项,出借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保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按《安庆师范大学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及物品损坏、丢失赔偿规定》执行赔偿。
4、凡经过安装调试的大型仪器设备和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外借。
第二十二条:校内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动时,由实验室主任或主管领导决定,调整、调动后由实验室办公室上报学校设备科改动固定资产卡,办理调拨手续;各教学实验室之间的调整、调动,由实验室决定,并与各教学实验室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离岗进修、培训(半年以上)、工作调动、离退休的教职工,必须办理移交或退还手续,办理移交时,由实验室组织人员对移交者所管理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帐清点核实(包括其完好率)接管人和移交者及教研室负责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报送实验室办公室。若拒绝办理者,各单位可以视情节轻重通知实验室办公室及财务处办理赔偿事宜。
第二十四条: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按《安庆师范大学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及低值设备报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除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外必须要在全院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教学实验室不要重复购置相同的仪器设备。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承担校外单位化验、实验、试验、加工、计量、计算、计算机上机服务等各项技术任务。但需报实验室备案,收纳标准和收入分配,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服务所消耗的器材、易耗品及仪器折旧费、维修费等应用创收的收入解决,不能以正常设备费和业务费中的低值及材料费垫支这些在创收过程中的消耗,一经查出违反该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修改、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