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学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我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及物品的管理工作,维护我院仪器设备的完好使用,妥善保管在用器材,尽职尽责,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物品的损坏和丢失,避免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
3、尚未掌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私自拿出实验室或仓库挪作私用损坏、丢失。
6、因失职导致被盗、失火、水灾等情况造成损坏、丢失。
7、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常用工具、测试仪器及其它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等,由于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丢失。
8、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第三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能积极挽救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易耗品,造成损失的。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予检查。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赔偿处理方法
1、对单价10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器材严格按计价赔偿。
2、不计单价,凡可作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的民用性很强的常用仪器设备、器材、工具等,因保管失职,损坏、丢失或挪为私用而丢失,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一至数倍处以惩罚性赔偿。
3、对单价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丢失赔偿计算:
①损坏、丢失零配件的未造成主机严重损失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②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③损坏后,主机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④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或主机损坏后不能修复导致整台设备报废的,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⑤丢失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视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轻重情况,处以一至数倍的赔偿。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器材及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按当时市价合理计算或允许赔偿价值同样的实物。
5、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共同负担赔偿费。
第七条:赔偿处理呈报手续
1、责任人属在校学生的,当事人应及时向上课指导教师反映,由当课教师代替向实验室主管领导汇报,并由实验室主管领导合同当课教师处理,并上报实验设备科。
2、外单位或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及器材,收回验收发现有损坏、丢失的,由验收人填写报告单,借用单位经手人签名,按本条例第八条的审批权限审批,由借用单位按上述赔偿计算方法执行赔偿;
3、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主管领导反映,并填写报告一式三份;
4、由实验室主管领导组织两人以上的调查小组查明原因。
5、按第九条赔偿审批权限审批。
第八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根据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及损坏、丢失的性质不同,实行赔偿时,赔偿费应根据不同的责任按比例承担。
1、已调查核实不属于人为责任被盗而丢失的,需填丢失报告单,并在事后及时向保卫处和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经一年仍未解决的,由保卫处作出意见并通知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由设备科上报教务处、主管院长作出处理意见。
2、凡管理不善引起的,如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承担赔偿的比例由实验室界定。
第九条:赔偿审批权限
1、凡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管领导审批,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凡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000以上的,3000元以下的,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3、凡损坏、丢失总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由主管院长审批;
4、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不计损失大小,由主管院长审批;
5、丢失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应向保卫处报案,并抄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主管院长,时经一年未破案收回,丢失单位可赁保卫处的结论证明向实验设备科申请报废,并按其责任实行赔偿。
第十条:赔偿费交纳办法
1、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定赔偿金额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到财务处统一交缴赔偿押金,由财务处开收款收据,复印一份交设备科。
2、在发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并上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或保卫处后并做出相应处理之日起的第四个月内交清赔偿费。若未按期交清的,则在第五个月起由财务处在赔偿人的工资中直接扣交。
3、毕业生未付清赔偿款项的,一律不办理离校手续,并扣发毕业证书;
4、批准分期或延缓偿还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及物品等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它较大贡献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材料,经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