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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0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院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妥善使用和保管,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以及《安庆师范大学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实验室主任或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单位的物品管理,主管物品的宏观调控、购置计划审批和提出经费分配计划。

第三条:建立严格的在用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购置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回收处理等应有专人负责。做到对物品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并定期核对检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各单位应配备政治思想好,并具有相当业务能力,热心物品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物品和会计工作。物品管理人员应该相对稳定,需要调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全院师生员工要养成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良好品德,实验室办公室经常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教学实验室物品使用情况,开展效益评估。对成绩显著的物品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不负责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和造成巨大浪费的使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度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质。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教具、标本、模型和一般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仪器、元件、零配件、图片、实验小动物、软盘、光盘、磁带等。

第七条:我院物品分类按《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使用教学物品单位要坚持勤俭办法的方针,按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单位制定年度采购计划,于九月到十月上报实验室办公室,由实验室办公室汇总后,报设备科、教务处审批,并作为学院业务费中低值品、材料等经费分配的依据。

第九条:我院物品采购,原则上由实验室办公室统一办理,但根据我院具体情况,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可由使用人自行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购回的物品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验收时出现数量、质量和安全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加以处理。

第十一条:增添的物品(包括购入、调入、捐赠等)均由经办人到设备科填写“低值易耗品入库单”,进行记帐,然后到财务科报帐。

第十二条:教务处设备科对学校的物品进行管理,除对口设置一级分类分户帐进行金额记帐外,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管理。实验室办公室对在用物品应设立二级分类帐,建立有品名、型号、规格、质量、数量、单位明细帐,物品的进出要有凭证,物品管理人员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帐目及凭证单位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帐(卡)撤消应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要加强低值仪器的管理,对民用性很强的低值仪器、工具等应设立帐卡管理制度,对其领用保管要有一定的管理措施,并落实好,此类仪器一律不能借出,报增、报损应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有一定保管经验的专人进行专柜专帐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五条: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控制和监督使用,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要及时交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废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六条:报废、报损、调剂、调拨、变价出售、借用以及调出学院的物品,须报学院批准后,由实验设备科和财务处处理有关帐目,计价调拨校外的物品,应统一由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所收款项拨回设备费。

报废、报损工作按《安庆师范大学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及物品报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实验室办公室定期与各使用人对帐、物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自日起生效,并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修改,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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