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室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实验室建设投资的原则,规范经费运行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以提高学院办学水平。
第二条 实验室规划应根据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结合我院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及实验室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定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必须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分年度进行。
第三条实验室的规划和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传统,反对铺张浪费,要从实际出发,立足国内、适当引进国外先进的仪器设备并加强自己研制加工的能力。
第四条 实验室应围绕人才培养质量和人才培养模式大力进行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工作,大力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实验课程体系,逐步面向学生、面向社会开放实验室。
第五条实验室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各专业、学科的实验室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院分管领导应发挥统筹规划、全面协调和组织建设的管理职能,各专业、学科负责人具体组织和实施本专业、学科的实验室规划及项目建设。
第六条为保障实验室建设顺利进行,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的审定,实验室负责设备计划的制定,学院明确责任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以保证按建设目标和要求进行实验室建设。
二、实验室规划及项目建设方案审批程序
第七条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以专业、学科为单位,由各专业、学科负责人牵头制定,应对本专业、科学实验室的建设方向、建设水准和建设规模合理定位,每年制定未来三至五年的规划,确定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进度并提出当年的详细阶段性建设方案。
阶段性年度建设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牵头制定。学院组织前期论证并予以审核。论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规划建设定位、经济效益、设备选型、纵横向比较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方面。审核的原则是:
1、支撑新专业的基础实验室;
2、面向学生受益面大的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室;
3、特色实验室;
4、实验教学改革力度大、改革成效显著、管理工作优秀的实验室;
5、参加新办专业合格评估的实验室;
第八条 学院审核通过后的方案报教务处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立项论证,形成书面论证结论。获论证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按专家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并在教务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九条 实验室的阶段建设计划(包括设备需求计划)应符合实验室整体建设规划的要求,每期建设功能应相对完整,有明确的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以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建设为主)、计划开展的工作、在教学和科研上预计产生的效果以及投资效益分析。学院提交的设备需求计划必须在广泛的调研基础上根据分配的经费指标提出,必须反映以下信息: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技术参数、台套数、当前市场价格等。
三、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通过筛选并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由教务处汇审平衡,列入学校实验室建设投资计划,报主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的实验室建设经费可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按年度分期分阶段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额,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预算时,须书面报告,陈述原因,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节。本年度的经费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学院有权对自己掌握的实验室建设经费指标按学院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作计划安排,但须报请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在经费指标的使用上,最低要求经费的85%必须形成固定资产,调研费不得超过1%,条件设备费及其它费用(采保费、运输费、不可预见费等)不得超过10%。
四、大型设备及自制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单价十万元以上)的购置,必须提出专题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调研选型论证、同类型设备对比分析、安装及使用条件、维护维修工作安排和使用人员要求等,具体要求见校[2000]019号文件。
第十五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计划中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性进行论证。
五、建设项目的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学科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经费使用方案及审定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开始组织该建设项目的执行,具体执行程序是:
(一)各专业、学科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对建设方案和设备配置方案进行修正后,由学院报送教务处作最后的形式审查;
(二)教务处办理立项手续,编定项目序列号,并备案;
(三)学院与校教务处签订《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责任书应反映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建设目标和要求、建设周期与计划进度、校方与院方双方责任、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与成员、验收标准及方法,违约处理办法等。责任书经校方和学院方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然后学院将责任书反馈给各专业、学科负责人。
第十七条 教务处按审定的设备配置方案制定设备计划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移交设备处执行。学院与项目负责人按批准的设备计划与设备处商量具体购置事宜,并严格按责任书要求如期进行项目建设与开发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设备配置方案或经费计划需作重大调整,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向学院书面陈述理由,待方案修正并通过各级审批后,重新执行,严禁擅自改动设备计划和经费计划,否则,按重大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学院按计划进度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以保证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学院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负全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技术上负责。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报学院批准;若因更换项目负责人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造成项目重大失败,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按责任书要求、建设期满,由各专业、学科负责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责任书要求将有关材料一同报学院进行初审,合格后报教务处与国资处进行审查。对经费投入较大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学院按责任书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审核项目各方面的执行情况,并按建设质量的优劣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的等级评定,作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对于合格及以上等级的项目,可作为教研项目上报学校,并对其建设工作量给予核定,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其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合格,并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其违约责任按责任书要求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到期而未完成建设任务且不提出书面解释的,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给予延期、冻结、调整或取消的处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延缓或冻结该单位后期建设经费的投入。
七、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